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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海大办〔2017〕28号

日期:2022年09月09日 20:42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教育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公办室、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履行国家义务,献身国防事业,促进学生成长成才,规范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

(一)参军入伍服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招生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在校入伍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在校学生入伍前,应填写《海南大学在校生入伍登记表》,报学校校武装部审核后,并报教务部门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在新学年开学初到我校武装部报到,由武装部审核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服役期间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入伍学生,不予复学。

(三)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可以免修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按总评85分登记成绩。

(四)退伍学生在入学或复学当学年,学习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采用灵活的考核方式,通过撰写调研报告、论文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五)退伍学生在入学或复学当学年,如有修读不及格课程,可最多选取当年所修读的其中三门,总评成绩在原取得的成绩基础上加10分。

(六)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可以自学大学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总评成绩以卷面分数为准。

(七)退伍学生其他未提及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就业服务及户籍

(一)在校生入伍的,在其退役后复学的,在学校完成本科培养计划毕业时,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样,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在其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回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改派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在其退役后,可参加学校各类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退役回校毕业后,如果找工作困难,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到学校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岗位。

三、学校经济奖励

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的优惠政策有:

(一)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国家或学校有规定不能转入的专业除外)。

(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退役学生享受国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五)教育资助

1.入伍时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复学后实行学费减免。补偿或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3.资助期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4.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