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
持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材料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不需要按本办法认定,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书院,由书院核实、复印存档后,即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2.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
3.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4.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第二章 认定等级与依据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困难”:
(一)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四)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五)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七)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八)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可综合下列因素开展“一般困难”等级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校校区所在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五)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书院成立学生评优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 长:书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书院党委副书记
成 员:全体辅导员
第十条 在各楼层成立楼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楼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楼层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在本楼层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在学期内做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的,书院可以不对其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模块进行申请,如实填写个人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并上传能够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
上一学年已认定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点击“申请复核”,重新提交申请即可。
以第七条中(一)——(六)类型申请认定“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当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证明原件。
以第七条中(七)(八)类型申请认定“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近期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的佐证材料、医疗费用支出等材料)。
以第八条中各类情况申请认定“一般困难”等级的学生,如有近一年内其他情况的佐证材料(如:村委会开具的困难证明、家庭重要成员疾病医药支出证明等),可一并提供。
(二)楼层评议。楼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生活表现情况、消费情况及辅导员谈心谈话等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或“不困难”。
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在楼层范围内公示至少1天,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书院学生评优奖励资助工作小组。
(三)书院审核。书院学生评优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对本书院各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审核之后将审核结果在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1天,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学生工作部对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议。
(五)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提交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由学生工作部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汇总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材料,留存备案,并按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主动、及时、如实按要求提交申请。如发现并核实存在以下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若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终止其受助资格,对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书院、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开展工作时,应当尊重和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严禁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比穷、“轮流坐庄”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撤除相关公示信息。公示期间应及时回应师生、家长对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于师生、家长提出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书院发现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书院报学生工作部,并做出困难等级建议,学生工作部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八条 书院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建档、报备工作流程告知给书院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第十九条 书院根据学校依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及民政、扶贫、退役军人、工会、残联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排查,对我院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对于不愿提供必要证明材料或自愿放弃资助的学生,学生本人作书面说明并签字,提交至学生工作部留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大学朴诚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