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书院研究生管理,规范请假要求和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生指海南大学朴诚书院全体在读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定向委培等学生,不包括休学、入伍、出国(境)交换和国际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在校学习,并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或需离校者,均须办理请假手续。
研究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离校,需经导师同意,报辅导员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在3日(含)以内的,经导师同意,报辅导员审批;请假在4至14日的,经导师同意,报辅导员审核,由书院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在15日(含)以上的,经导师同意,报辅导员、书院分管领导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须提前填报《海南大学朴诚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单》(附件),或提前在学校官网学生请假管理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将导师签字后的《海南大学朴诚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单》拍照上传)。
第六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需出具海南大学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务请假,需提供我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因实习实践请假,需出具工作协议或实习实践单位证明;其他事假,需根据学校、书院相关规定,如实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或请假期未满但已提前返校,应在1日内到辅导员处报到,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需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返校后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4学时及以上者,按《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请事假(实习实践除外)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30日(含)。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请假原则上应本人提前办理,不接受事后补假。确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确因事发紧急不能提前办理的,应先口头向导师及辅导员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校或缺席,并及时补齐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管理实行导师责任制,研究生导师应担负起研究生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准确掌握研究生请假事由、行程等,督促研究生办理好请假审批手续,加强研究生请假期间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书院在疫情防控、寒暑假等特殊时期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大学朴诚书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