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已刻不容缓。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的国家,始终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涵盖了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多个领域。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动派。
NO.1
什么是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NO.2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方针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NO.3
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共294件。其中,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共30部,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
NO.4
涉生态环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NO.5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哪些?
破坏环境的行为有砍伐树木、焚烧山野、焚林而猎、涸泽而渔、焚烧垃圾、污水任意排放、江河放药闹鱼、工厂尾气不达标肆意排放等。
NO.6
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除此之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也均构成刑事犯罪!
NO.7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最高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8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NO.9
法律对于生态修复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NO.10
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都有什么?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设置排污口;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情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筑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生态环境科普)